对宁波市鄞州区溪下村委会制定的<<自来水收费政策草案>>的几点质疑:
第一:本村现在收取水费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.根据去年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和今年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,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民的发展高度重视和给予大力支持,专门从中央财政划拨专款支持农民发展农业,免收学生学杂费,以各种政策减轻农民负担,尤其是现在全国物价上涨非常快,食用油,大米 ,肥料,农作物种子等都在涨价,那农民和外来农民工的负担还非常重,所以不适宜现在收取水费;
第二,本村制定的<<自来水收费政策草案>>不合法.根据<<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>>第十九条的规定,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,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方可办理。村民委员会拟定的<<自来水收费政策草案>>,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就加以实施,所以该草案在法律上并不成立。
第三,此草案在水费的收取标准上存在不公平现象, 对本地村民与外来农民工实行两种不同的收费标准。(见下图-1《自来水收费政策草案》)。
 图-1
根据<<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>>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.我们外来农民工为什么要受到歧视,为什么不能和当地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?外来农民工在当地打工,给老板创造价值,给当地创造税收,在当地吃,穿,住都要花钱消费,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.其实外来农民工对国家,对社会,对当地的贡献并不比当地人小,所以不应该实行差别待遇,实行不公平的政策,我们都是中国人,全中国人民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都在建设自己的祖国,发展国家经济,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而做出努力,农民工也不例外。
第四,根据<<外来人员自来水收费通告>>,如外来人员对以来收水费人员,有意不付水费或拖延时间,村对该户自来水进行断水......(如下图-2《外来人员自来水收费通告》第三条)对外来务工人员存在歧视政策。

图-2
第五,根据已交水费的农民工朋友反映,交纳水费收据上的交款人员与交款人本人不是同一人. 比如,真正交款人 是农民工钟传海,收据上的开具的交款人却是李小国。(如下图-3收据号为:NO.0003219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是李小国,实际交款人是钟传海。图-4收据号为NO.0003223收据上的交款人是王金桃,真正交款人却是农民工向进民。)为什么收据上的名字不是写的交款人本而写别人的名字呢?这是不是有点像我开钱给别人买单呢?

图-3

图-4
第六,水费收据上所盖的公章 也各不相同。如上图-3盖的是《宁波…村民委员会》的公章,而下图-4的收款收据盖的又是《宁波…经济合作社》公章。为什么一个村的收费收据上可以盖不同单位的印章呢?这里面会不会是有不同的部门以收取水费为由重复收费?
不知道大家看了以上的内容有何感想,都是一样的人,换句话说都是一样的中国人,本地人和外地人收水费为何有如此大的区别呢?本地人收2元,有的还有补助,而外来务工人员就收3元,难道我们打工者所做的贡献比本地人少吗?我们在这打工,上税,消费,要是没有我们这些打工者,本地人能就这样快就发展起来吗?本地人每人每月收2元水费,外地人每人每月收3元,难道这不是人格歧视吗?国家出台种种对农民工优惠的政策,可是我们享受到的到底是怎么样的待遇呢?难道就是受人歧视吗?试问一下,他们有权收这水费吗?我们暂且不谈。再来看看他们所出示的收据,为什么有的公章上是村委会的,有的又是经济合作社的呢?这样的收据是收据吗?仅仅如此的收据就可以收钱,那么像这样的事件或者相似的事件全国是否还有呢?农民工也是人并且是为本地人作出很大贡献的人,如此"待遇".我怕享受的人可能消受不起吧?本地人就可以歧视外地人吗?难道就因为我们是农民工吗?没有我们他们能有如此快的发展吗?能有如此多的高楼大厦和如此繁华的都市吗?为什么我们外来人员就不能和当地人享受平等的待遇吗?
综上所述, 我所提出的质疑是否是空穴来风呢?如果没有合法的程序或者合法的法律政策依据,本人是否有权拒绝交水费呢?而村委会这样收取水费是否合理合法?诚请广大人民群众发表宝贵意见. (编辑:网站学习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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